张A、东B诉胡C、东D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来自黄寺大街24号院的张A、东B(我所委托人)系夫妻关系,东B的父亲于1981年去世后留下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的北房3间。东B自父亲去世后并未在奶西村居住,后在1999年前后胡C、东D霸占了该三间北房。因近年朝阳农村房屋拆迁,张A、东B认为拆迁权益应归其享受。遂来到我所,委托我所为其争取3间北房的拆迁权益。后经我调查得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村委会误将奶西村3间北房所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给了胡C、东D。


争议焦点:

    因本案争议产生的时间距今逾十多年,并且本案争议的3间北房是农村房屋,并且这3间北房是否是东B父亲的遗产,加之当时政府的拆迁行动并未实施……这诸多的因素致使本案复杂化。具体到法律层面,本案的可诉性、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案的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的诉讼请求的问题等均成为了焦点。


诉讼策略:

    首先,因本案诉讼所遇到的障碍较多,我起初尝试通过非诉的途径直奔委托人争取拆迁权益的目的:我多次到奶西村村委会和拆迁公司,讲明委托人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的权益,并出具正式的律师函,但因胡C、东D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上述两单位并未给予我必要的协助工作;在2008年建设部出台最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后,我及时到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科,申请其为3间北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委托人现均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未被受理。

    在非诉途径进行不下去的情况下,我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为委托人争取权益,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故争取拆迁权益只能通过争取3间北房的权益的方式来间接进行。为避免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已房屋所有权确权的案由为委托人诉讼至朝阳法院,诉讼请求围绕着3间北房提出,最终法院正式受理了本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委托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东E在庭审中主张3间北房是祖产,并非是东B父亲的遗产;诉讼中,据我了解,胡C、东D并未使用3间北房,而只是在3间北房所在的院落中另建了5间房屋。案件的审理状况对双方均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我请求法院给双方做做调解工作。后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3间北房中的一间归委托人所有,若今后发生拆迁,对方有义务通知委托人签订拆迁协议,相关的拆迁权益均归委托人;对方应保证委托人进入3间北房所在院落的通行条件。至此,本案历时两年多,终于和解结案,委托人得到了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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