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后,

再单独主张利息损失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该案中我所李宏奇律师敏锐抓住一事不再理的核心,诉讼请求不同这一事实,主张本金与主张利息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多数案件是本金和利息一并主张,但在该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由于是债权转让,并没涉及利息的问题,期后找到我所李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李宏奇律师结合该案,对于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归纳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标准供大家参考:

其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判断是否重复诉讼,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例如,前诉与后诉尽管都是关于同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之诉,但前诉是甲向乙提起的确认诉讼,而后诉是甲向丙提起的确认诉讼,这种情形并不构成二重起诉。

其二,前诉与后诉的审判对象(请求对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诉和后诉在审判的对象(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上是相同的,那么后诉就会因为构成重复诉讼(一事再理)而被法院予以拒绝。审判对象或请求对象还过于笼统,更精确或细致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诉讼标的为依据。按照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或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标的。实体请求作为诉讼标的的判断根据,主要针对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过去往往称为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都要求有相应的实体请求权,如本金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等。因为实体法中对各种实体请求权都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以实体请求权为依据就可以更具体地判定诉讼标的,判定审判对象。

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包括了若干具体的实体请求。例如,在借贷纠纷诉讼中,出借人既可能仅要求给付利息,不要求给付本金,也有可能既要求给付本金,也要求给付利息。对确认之诉的案件,诉讼标的就是双方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要求确认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或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前者为积极确认之诉,后者为消极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不存在实体请求权,因此不能以实体请求权作为判断的根据,只能以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对象。

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诉讼中,如果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判断的基准或根据,则实体请求权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因此就不能构成所谓同一事。例如,原告仅就利息给付提起了诉讼,法院就利息作出判决,或者已经受理了该诉讼,但并不妨碍原告就本金给付请求提起诉讼,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当然如果利息给付的诉讼尚处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则可以考虑将后诉与前诉合并。

对于“审判对象”或“诉讼上的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通常也要考虑诉的不同形式,即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即使诉讼上的请求在客体方面是相同的,但因是给付诉讼还是确认诉讼方面的差别,也会导致诉讼上请求的不同,也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例如,在一方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后,对方当事人提起确认同一债权不存在的诉讼,这种情形也不构成重复诉讼。

其三,前诉与后诉在主要争点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因为这种情形与前诉和后诉在审判对象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形相同,法院对于共同争点的审理也必然形成重复,因此在内容上,也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矛盾的判决。例如,在确认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请求与交付买卖标的物请求的场合,尽管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但是作为主要争点的买卖效力问题却是共通的,如果允许后诉当事人提起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诉讼,则可能发生两个判决实质上相互矛盾的情形。在请求交付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中,当被告将该土地的租赁权作为抗辩提出来时,原告当事人就不能以“请求确认土地租赁权”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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