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安艳玲律师 



  


王某于1991年正式调动进入北京某事业单位,1995年该事业单位以王某工作业绩不佳为由停发了王某的工资,王某无奈只好离开了该事业单位,但王某的人事档案关系一直存放于该事业单位,该事业单位对档案存放的事实予以认可。我所代理的是王某,因为此类人事争议案件相关的制度、程序等都不是太健全,所以仲裁对此案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正因为这样我想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应该也是非常重视的,抓住这一点,我不是仅仅让仲裁匆忙给王某出具一个裁决结果(因为王某自1995年离开单位后双方长期处于没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并且王某手中的证据材料寥寥无几,所以裁决结果肯定是直接驳回王某的申请),而是让仲裁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反复的接触,最终双方达成了基本的一致意见:由单位为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费用承担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个结果基本达到了王某启动仲裁程序的目的。 



  


律师建议: 


1、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中央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2012年最新的规定,一般是到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只有注册地在海淀、朝阳、顺义的事业单位是到各自所属的区县去立案。 


2、做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变通,不是一定要拿到胜诉裁决或者判决,只有实现案结事了,这才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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