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鉴定,发回重审!——兆亿律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近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收到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这是去年开庭的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与北京某研究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6969号民事判决,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罗占义、樊爱萍两位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6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35元予以退回。

  法院认为,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起诉主张北京某研究所有限公司应按《甩项结算协议》支付甩项部分结算款及相应利息。北京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甩项结算协议》明确约定甩项部分结算另行协商处理,故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的主张缺乏依据。此外,北京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还主张,涉案工程工期延误另有其他原因且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主张因工期延误导致费用增加无事实依据。因此,双方就甩项部分工程款数额尚未达成一致。

  二审诉讼中,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申请就涉案工程延期致使其增加的费用进行鉴定。法院认为,《甩项结算协议》明确约定,甩项部分的结算事宜另行协商处理,故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依据上述协议请求北京某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甩项部分结算款及利息依据不足,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存在延期情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北京市某建筑工程集团就甩项部分涉及的相关费用申请鉴定确有必要。因该部分事实系本案基本事实,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外,涉案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重审过程中还应注意对实际竣工日期的审查。

  罗占义、樊爱萍两位律师经过多次周密、严谨的案件研讨会,最终得出必须就涉案工程延期致使其增加的费用进行鉴定,提出了鉴定申请并被法院支持,这就是兆亿律师团队坚韧不拔、认真敬业的职业精神。选对律所,峰回路转的时刻最终到来!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701室;电话:010-828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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