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企业家:兆亿在行动——

来自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一封信        


大家好,目前疫情的严峻形势令很多企业不能正常复工,正在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在管理和经营中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基于商会号召发挥企业特长互助自救,以及广大企业家的需要,我所特推出“企业战疫”法律答疑微信平台,为大家解答各类法律问题,不定时推送最新疫情法律知识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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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1、劳动人事:杨柳律师      

2、合同履行:张云龙律师     

 3、刑事风险:罗星梦律师

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为大家培训疫情法律知识。其中包含了工资发放,离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防疫物资诈骗,哄抬物价等方面法律问题。       

从3月2日开始,周一至周六,每天下午2:00—2:45,通过我们专业律师整理后的文字、图片、公众号或视频方式为大家培训。其他时间,大家均可提问交流。 欢迎大家加群交流!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中国加油!                    


                                                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占义

                                                            联系电话:18910703977



  好,现在开始我们的网络课程,本期推送劳动人事管理 第一辑,欢迎各位进群踊跃提问!


“企业战疫”基本法律知识答疑 之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一辑


问题一: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办公,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工资待遇、岗位安排和工作时间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自由协商。

问题三: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的求职者吗?

答: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四:员工疑似感染、医学观察隔离、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应当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能否与以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安排其带薪年休假吗?

答: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一)指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六: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可否用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扣?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先行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问题七:在春节延期和复工延期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27日前除涉及从事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劳动者外,可以拒绝。

问题八:劳动者拒绝提前复工的,企业能否按违纪处理?

答:不可以。根据各地的规定,对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若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得作出违纪处理。另外,需提示用人单位,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性,避免人员聚集发生交叉感染,用人单位在当地政策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不得擅自复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九: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除需向医疗、卫生、防疫指挥等有关部门报告与疫情相关信息,必要需对外公布的信息应采取脱敏化处理。

问题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不得返回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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