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企业家:兆亿在行动——
来自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一封信
大家好,目前疫情的严峻形势令很多企业不能正常复工,正在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在管理和经营中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基于商会号召发挥企业特长互助自救,以及广大企业家的需要,我所特推出“企业战疫”法律答疑微信平台,为大家解答各类法律问题,不定时推送最新疫情法律知识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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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1、劳动人事:杨柳律师
2、合同履行:张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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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为大家培训疫情法律知识。其中包含了工资发放,离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防疫物资诈骗,哄抬物价等方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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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中国加油!
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占义
联系电话:18910703977
好,现在继续我们的网络课程,本期推送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辑,欢迎各位进群踊跃提问!
“企业战疫”基本法律知识答疑 之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辑
问题十一: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十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十三:企业能否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行政拘留的,则需根据企业制定的制度执行,如果企业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以合理方式与职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在疫情期间,职工提出辞职的,建议按照正常流程由职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为宜;不便书面报告的,务必留存固定好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形式。
问题十四: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各地普遍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不应被支持。
问题十五: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对于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作时间、地点、原因进行综合认定的,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由于新冠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比较多,若无法认定感染是在单位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则不应算工伤。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问题十六:企业停工停产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问题十七:劳务派遣职工因新冠病毒被隔离或参加抗击疫情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拒付此期间工资?
答:即便劳务派遣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至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职工参加抗击疫情期间的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问题十八:劳动者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因此这2天假期应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采用标准工时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该延长的假期只能冲抵公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
问题十九:企业在此期间能否采取灵活用工措施?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注意与工会等组织密切沟通,共同渡过难关。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因工作内容、工种等不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居家办公模式。对于可以居家办公的岗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是否支付报酬或确定新的薪酬待遇,同时要固定好证据,也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报酬。对于不能居家办公的,因当前防疫工作的需要,企业采取了错时、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生产方式,职工以该临时措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拒绝工作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劳动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 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后, 当事人不服裁决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查。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问题二十一:2月14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14天。此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期间,应足额发放工资。这种属于政府明文要求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不能去公司上班的情形,属于强制隔离,应视同出勤,所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工资,但绩效工资、各种津补贴等可以不发放。如果观察期间,在家正常办公,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足额工资、绩效工资和和各种津补贴都应该发放。
如没有返京,员工可以依旧采用在家办公、借休、调休、倒休方式。但是一旦回京,就属于强制隔离,必须支付足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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