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具有典型套路贷的案件,引起央视微视的重视,并就该案件作出专题节目。

这种与高利贷相比毫不逊色的“套路贷”,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由于“套路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很多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困扰时,在多方筹措资金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打着民间借贷幌子设套人所设下的“套路贷”圈套之中。本期节目,就来讲述一个原本为更好发展民营企业而寻求民间借款时却被设局者非法“套路贷”套住,并且深陷“套路贷”旋涡之中越陷越深且根本不能自拔的案件。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还不清的“借款”。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本案当事人,内蒙古地区某磊鑫石英石产业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钟先生以及他的代理律师罗占义,向我们讲述磊鑫公司近八年来所遭遇“套路贷”后所发生离奇古怪的事情。

 

三种版本同一编号的700号公证书

据当事人钟先生讲述,其公司是内蒙古地区某磊鑫石英石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在2010年8月与区外某公司签订5万吨硅石矿料供销合同。为加大矿料生产及运输急需资金,经人介绍在2010年10月19日与包头地区刘某认识,经借贷双方商议,磊鑫公司作为借款人用全部固定资产以及采矿权全部有效证照作为抵押物与刘某签订第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整。借贷双方在包头市原东河区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0)包东证字第4992号公证书。但是,这笔公证借款出借人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一次性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内。借人刘某仅给付借款人50万元后就再不给付这笔公证借款。借款人依理依据连续向刘某索要剩余公证借款,但刘某拒不讲理。直到2010年11月12日借款人继续索要剩余的公证借款时,刘某说如果想要此款必须再签订一份200万元借款合同,否则,不仅不给付借款而且要起诉磊鑫公司。当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钟先生已经感觉上当受骗,一是由于已经使用刘某50万元并已投入生产销售之中,二是由于生产销售已经形成规模资金链条不能断,三是如果不向刘某继续借款刘某立即要起诉公司,权衡利弊、万般无奈,公司与刘某第二次履行200万元民间借款合同。也就是说,磊鑫公司与刘某两次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人民币300万元整,但刘某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分8次仅支付给借款人磊鑫公司127.26万元借款。

当事人钟先生表示:虽然公司与刘某履行两次合同借款,借款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然而公司实际仅拿到合同借款127.26万元,只占合同借款额42.42%。期间,在2011年3月2日钟先生被刘某胁迫下,即你不来包头与我见面我立即起诉你公司。无奈,钟先生按时到达刘某处,在刘某的威胁下钟先生被逼无奈与刘某再次签订一份人民币200万元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是钟先生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也就是因为刘某不断地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逼债、恐吓,迫使磊鑫公司在其“套路贷”的套路诱逼下越陷越深、任其摆布,不能自拔。当公司领导完全意识到刘某不仅仅是为了索取高额利息,而是让其小舅子先控制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及公司财务,最终企图占公司矿上为己有目的已经暴露无疑。此时钟先生为彻底摆脱刘某“套路贷”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压力与无尽的困扰,为维护公司股东基本利益,经与各股东商议后毅然决然将价值近5000万元采矿权以及固定资产以800多万元(低价)进行股权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公司给刘某直接汇款165万元;9月22日刘某又要求公司汇款150万元方可以返还抵押物。公司在9月21日、22日两天时间就给付刘某汇款315万元,加之前期陆续偿还刘某的款项合计已经清偿刘某428万元。为能尽快结束这场噩梦般的“套路贷”,当时磊鑫公司已经不想要回被刘某公然实施敲诈勒索的300多万元资金。孰料,刘某对磊鑫公司实施“套路贷”最终目的远远没有结束。

据当事人钟先生讲:在该公司已经彻底清偿刘某合同借款并且已经多给付其300多万元的前提下,不到三个月公司收到刘某当地法院一整套法律文书,即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刘某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磊鑫公司200万元,而执行法院却强制执行公司300万元资产。关键是直到此时公司才发现刘某依据两份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一份是已经自行作废无效的4992号公证书,另一份是刘某与公证员合伙共同伪造的一份所谓700号公证书作为所谓“依据”,由公证处及公证员出具了一份不真实、不合法的(2011)包安泰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执行法院就是依据这份虚假013号执行证书对公司进行错误的强制执行。然而磊鑫公司对700号公证书毫不知情,随着不断收集查找证据,钟先生发现700号公证书至少有3种版本,其中一种版本居然没有公证员的印章。由刘某出具一式两份的所谓“民间借贷合同”竟然原件就有五份之多。这不仅完全有悖客观事实,违反相关律规定。而且漏洞百出、破绽累累。基于公证机关和承办法院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持有者肆意违法出证、办案,公司于2012年4月全权委托钟先生向自治区检察院进行实名举报。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2年6月将案件交由包头市检察院负责侦办此案,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公证书中民间借贷合同上钟先生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钟先生的签字非本人书写。此时涉案公证员被依法逮捕后取保候审,案件在包头市检察院侦查办进入关键阶段,不知接到来自何方的指示案件被移交到另一基层检察院重新侦办。期间,另一检察院对原本与公证员无直接关系的问题却由涉案公证员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办案机关历时6个多月后竟然出具两份鉴定书,鉴定结论居然与包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致使涉案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古怪稀奇。

2013年5月17日公司和钟先生作为被告收到刘某起诉状,刘某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刘某借款200万元本金、利息95万元及四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13年6月初公司和钟先生收到承办法院一套民事裁定书;201433日,公司收到承办法院于201433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因办案人员公然违反法定审理程序,决定举报该办案人员。故既没有提起上诉,也未交纳上诉费。于20141024日公司钟先生收到承办法院邮寄的一份《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和钟先生在七日内递交更换后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30400元,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但是公司和钟先生既没有递交更换后的上诉状也未交纳上诉费。但离奇古怪的事情再次发生,在时隔一年后此案居然被一审法院移送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竟然受理该案、并且两次审理此案,时隔一年后二审法院居然出具裁定书,一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是裁定将本案发回重;三是裁定将案件受理费30400原退还磊鑫公司。离奇且荒唐!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是磊鑫公司和钟启民根本就没有交纳过30400元上诉费,何来退回之说?紧随着一审法院重新一审此案,公司和钟先生与承办法院案件承办人员据理力争该次庭审合法与否?但一审法院及办案人员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办案人员依职权例行审理此案,涉案的假公证书问题仍旧未得到依法核实审查处理,案件再次进入二审

钟先生表示,公司依法诉求是为实现依法维护磊鑫公司合法权益及利益,依法严惩刘某非法实施“套路贷”和刘某利用诉权恶意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罗律师表示,磊鑫公司被刘某“套路贷”多拿走近400多万元。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公司从刘某手中实际仅拿到127万元的利息最20多万元,但客观事实公司已经被刘某多拿走近300多万元款项不说,在承办法院的判决书载明,磊鑫公司承担毫不知情的刘某与本案当事人王某二人之间不知发生真假的198万元偿还连带责任。在这起连环案件中首先、刘某涉及实施了套路贷;其次,刘某涉及了虚假公证和虚假执行;再次,刘某恶意虚假诉讼已经既成事实;最后、在二审案件卷宗内居然出现一份虚假诉讼费交纳票据。在刘某实施“套路贷”案件中,虚假合同、虚假公证、虚假执行、虚假诉讼行为贯穿于案件始终。这不仅是明目张胆的公然敲诈勒索、强取豪夺公司巨资,而且刘某因实施“套路贷”而引发一系列涉嫌犯罪行为居然有一定公权力持有者给予了“绝对保驾护航”。

针对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著名法学家李开发、特邀评论员马进彪来到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解决此类套路贷问题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

 

多次被迫签订合同,简单借款步入层层圈套

关于套路贷,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李开发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此案件可以定性为诈骗,因为此案为套路贷,而套路贷的本质就是诈骗。而且套路贷在高利贷基础上有很大发展,重点瞄准受害人的单位所有资产,以及担保的资产。实际上,担保的额度比放贷的额度要大5倍10倍乃至20倍。在此情况下即使已经还其利息,他也会推翻之前的各种协议,一环一环将受害人的全部资产全部套走。”

 


马进彪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该案的难处在于,包括公证书等证据对钟先生一方是完全无利的,但是对另一方是一种强硬的保护。正如钟先生所说,多支付的300多万元可以不再要回,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对方的目的就是拿到矿山。在对方未实际付款之前,已在公证处对欠条进行公证,在此情况下,实际收到的款项与欠条中签订的款项无法互相印证,而这恰恰是套路贷最根本的起始点。但如果仅将此案简单的认为是套路贷,就会忽略很多深层的内容,为何该案持续8年悬而未决,说明其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公检法作为国家的标配部门,如果各司其职必然能发现其中的蛛丝马迹,尤其是涉案的公证员触犯法律,长时间做法律上的造假行为,牵扯到每一个厂的生死存亡,在此情况下,她在此案中做的每一件事都是犯罪。”

李开发补充道“严重问题在于:对方每次拿着虚假的数字、虚假的公证书到法院起诉,法院在未证实文件真伪下,直接认可。”

民营企业出路究竟在何方

马进彪表示“首先如果想要把对方作假的问题解决,需要找到对方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逃避或强硬的态度,但毕竟任何的媒体都有一定的力量,可以借助媒体来促进当地政府的行为,如果审理中存在问题,在舆论的压力下涉案人员一定会承认错误、解决问题,毕竟纸包不住火,没有永久隐瞒下去的可能。”

 

李开发认为“上级法院应该指定另外一家法院进行审理,既能避嫌,又可以显示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当紧扣虚假合同、虚假公证、虚假执行以及虚假借款这些虚假的部分,将这些特征反复强调,让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最近惩治套路贷的活动,将此案例列为重点,以便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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