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折抵购房款所购买的房产

是否属于该配偶个人财产的经典案例解析

在我国法律法制进程的演变中,社会大众的住房取得途径和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时期的发展和提升。在我国解放初期,我国公民获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分配制度,公民根据各自单位的住房政策从单位获得住房,分配住房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集中体现。到了上世纪70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发展,住房制度也由计划分配向市场购买转变。在分配取得住房和自由购买住房两者之间的过度时期,又出现了大量的公房产权转让为私有产权,公租房产权转变为私有产权的案例。尤其是我国在8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军产住房的改革,有条件的允许军产房的产权由军队转让给军籍人员,使得社会中涌现了大量的公房转私房产权不明晰,军产房转私房产权无法认定的案件。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现实的审判机关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无法可依,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一。

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军产房转让为私产房的产权确认案件,并指派了主任罗占义律师和杨永杰律师共同成功代理了该案件。在使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购买房产的产权确认类案件中在北京市法院体系内成为了经典模范案例。

  

  基本案情:叶某系北京市某军区军籍人员,其配偶陈某在叶某去世十几年后,使用叶某军龄及多项优惠政策购买了军产住房在。该房产权证为陈某一人。在取得产权证后,陈某在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该套房产留给了自己的两个子女。并将遗嘱在公证处依法公证。后陈某另外两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

本案审理的关键之处是如何认定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军龄折抵的房款价值是作为物权予以确认,还是作为财产权予以确认,在法院体系内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我国住建部在1999年就曾发函明确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上述观点认为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购房款购买的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死亡配偶享有所有权即物权。另一种观点,最高法院在2000年时发函“关于对“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建议的答复 ”时建议全国法院在审理关于房改房的出售、产权归属等问题,极为复杂。也就是说,此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法的观点,确认此类房产的性质关键是看出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6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该文件作为法院体系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的依据明确了使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折抵购房款的财产价值部分可作为已死亡配偶的个人财产予以继承。


本案的代理律师敏锐的抓住了本案的审理焦点,制定了正确的诉讼方案,在陈某的遗嘱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有效的情况下,坚持提起房产产权确权纠纷案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进一步确认了叶某的财产权份额。以此为据,在二审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代理律师的意见经二审法院采纳,成功撤销了确认遗嘱有效的一审判决。为进一步审理开启了重要的里程。


本案虽然未审结,但已经在本市法律体系内成为经典案例。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胜在代理律师在制定诉讼方案过程中对法律条文内在法理的准确把握,更胜在对案情的精准分析,追求事实真相,追求法治平等的坚持。


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占义律师表示


  

  导致遗嘱无效,还出在遗嘱内容上,遗嘱人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等。继承法规定,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


兆亿提醒您:


    遗嘱是非常专业的法律文书。


    很多人误认为立遗嘱是很简单的事,其实立遗嘱要求很高,立遗嘱人不懂法律知识的话,很容易导致遗嘱无效。遗嘱的核心很简单,通俗讲就是自己的东西要给谁,但‘东西’和‘人’等等要有唯一性,遗嘱才有效。要将一部电脑留给自己的子女,那么是哪部电脑。品牌、配置、大小、生产日期等信息都明确以后,才不会产生歧义。




                             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杨永杰律师

                                    2018年11月1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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